2006年8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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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金凤凰,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深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金富丽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被告金富丽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戴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判决金富丽公司赔偿被侵权的金凤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7万元。
  据介绍,金凤凰公司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大型家具公司。2004年1月,该公司原采购部经理戴某、图纸设计员吴某“跳槽”到龙岗区另一家家具生产企业金富丽公司。他们“跳槽”前利用职务之便收集了大量金凤凰公司的受控文件,吴某还将私自下载的金凤凰公司家具产品图纸用于金富丽公司生产。当年,金富丽公司迅速组织生产销售了大量与金凤凰公司产品风格外观极为近似的高档家具,造成金凤凰公司巨额损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起诉金富丽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戴某、吴某。一审法院认为,金凤凰公司未对生产图纸等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刑法意义上的严格保密措施,该信息不属商业秘密,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并无刑事、民事之分,权利人采取了足够、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深圳市检察院作出决定支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